(2009)甬慈商初字第4228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叶利君与许永军、童央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利君,许永军,童央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228号原告:叶利君,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许永军,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童央云,女,1973年1月6日出生,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利君诉被告许永军、童央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利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240元,减半收取计9120元,由原告叶利君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胡伯新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沈丽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