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1670-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宁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宁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670-1号原告:浙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路××内。法定代表人:章××。委托代理人:马××。被告:宁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东区××号。法定代表人: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7日以原、被告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40元,减半收取4470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合计诉讼费7640元,由原告浙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