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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乐朱民初字第66号-恢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云光辉与孙永贵、柴长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光辉,孙永贵,柴长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8)乐朱民初字第66号-恢1号申请人云光辉。被执行人孙永贵。被执行人柴长松。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云光辉与被执行人孙永贵、柴长松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8)乐朱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伟审判员  刘成信审判员  辛 征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振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