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乐法指执字第12号-恢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玉芳与潍坊市坊子区焊锡丝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玉芳,潍坊市坊子区焊锡丝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乐法指执字第12号-恢1号申请人徐玉芳,潍坊市坊子区教育委员会离岗干部。被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焊锡丝厂法定代表人华光霞,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玉芳与被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焊锡丝厂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坊子区人民法院(1999)坊经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伟审判员 刘成信审判员 辛 征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振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