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4193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与裘××、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裘××,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193号原告:周××。被告:裘××。被告: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裘××、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猛波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铃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