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5834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义乌市青春染整有限公司与虞修海、义乌市宝韵针织袜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青春染整有限公司,虞修海,义乌市宝韵针织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834号原告:义乌市青春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廿三里街道镇南西路86号。法定代表人:骆美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向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修海,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华溪村,系义乌市江峰定型厂业主。被告:义乌市宝韵针织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华溪村。法定代表人:虞国栋,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虞景勇,义乌市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金旭琴,户籍所在地义乌市廿三里街道西田畈村,现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华溪村,系该公司股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青春染整有限公司诉被告虞修海、义乌市宝韵针织袜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青春染整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虞修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青春染整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虞修海的起诉。审 判 员 楼宇栋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颜虹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