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3486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刘清国与康建、百胜餐饮(成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国,康建,百胜餐饮(成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3486号原告刘清国。委托代理人李明。被告康建。被告百胜餐饮(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一段**号**楼。法定代表人朱宗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晶,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薇,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号。法定代表人范丹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房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清国与被告康建、百胜餐饮(成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刘清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刘清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刘清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 璐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春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