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法执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雷三明与李档栓、陕西光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三明,李档栓,陕西光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新法执字第1458号申请执行人雷三明,男。被执行人李档栓,男。被执行人陕西光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毅力,董事长。雷三明与李档栓、陕西光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15日作出的(2008)新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9月22日,雷三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其未受偿的货款人民币1948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新法执字第145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 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