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民初字第2925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杭州市双浦镇袁家浦村经济合作社与杭州琴伦工艺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双浦镇袁家浦村经济合作社,杭州琴伦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2925号原告:杭州市双浦镇袁家浦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袁加钦。委托代理人:江斌、杨君辉。被告:杭州琴伦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双浦镇袁家浦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杭州琴伦工艺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杭州市双浦镇袁家浦村经济合作社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市双浦镇袁家浦村经济合作社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熊英英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