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浔商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建兴与张根琴、吴天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兴,张根琴,吴天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995号原告:周建兴,1968年12月9日,区和孚镇云北村长勤4号。委托代理人:姚建生,湖州双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根琴,菱湖镇达民村闵家兜52号。被告:吴天鸿,灵桥镇陈村村125号,现住湖州市菱湖镇达民村闵家兜5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兴与被告张根琴、吴天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兴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38元,由原告周建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丹萍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丁岸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