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诸商初字第2974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瑞远机床有限公司与宣迪锋、王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远机床有限公司,宣迪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诸商初字第2974号原告浙江瑞远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直埠镇瑞远路*号。法定代表人何铿,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治宇,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迪锋,住诸暨市店口镇侠父村长澜澜西中132号。被告王敏,浙江省三门县人,住台州市三门县亭旁镇狮岑村,现住诸暨市店口工业区中央大道***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瑞远机床有限公司与被告宣迪锋、王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原、被告双方正在庭外协商为由申请中止对本案的审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徐雷勇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方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