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龙商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州市××有限公司与温州市××东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有限公司,温州市××东皮××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998号原告:温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区中心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被告:温州市××东皮××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经济开发区××园区××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东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实际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45元,减半收取1072.5元,由原告温州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慧慧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