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3452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杭州高兴钢木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高兴钢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纳特智能网络与浙江纳特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高兴钢木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高兴钢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纳特智能网络,浙江纳特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452号原告杭州高兴钢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石桥乡草庵村三组。身份代码:70422834-5。法定代表人高永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海勇,浙江通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纳特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百官街道半山路204号。身份代码:70478883-6。法定代表人冯炜,董事长。原告杭州高兴钢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纳特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百元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高兴钢木制品有限公司代理人郑海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纳特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州高兴钢木制品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11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供货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多媒体讲台,一共22张,单价为900元,总价19800元;被告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合同约定的货物,并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但此后,在原告多次催讨之下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9800元,逾期利息88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5.31%的标准,从2009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2009年11月1日止),共计20680元。被告浙江纳特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3日,原告与上虞市纳特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供货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其供应多媒体讲台,一共22张,单价为900元,总价19800元;上虞市纳特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向上虞市纳特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交付了合同约定的货物,并向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但此后,上虞市纳特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未付货款。另查明,上虞市纳特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5日变更为浙江纳特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按银行贷款年利率5.31%计算,从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1月1日止,19800元的利息为88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供货合同一份、签收单一份、增值税发票一份、上虞市工商局变更登记情况证明一份和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高兴钢木制品有限公司与上虞市纳特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并向其交付19800元货物,事实清楚,合同关系合法。浙江纳特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由上虞市纳特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而来,应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浙江纳特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作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纳特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高兴钢木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9800元、逾期利息880元,合计206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7元,减半收取158.50元,由被告浙江纳特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7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百元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宣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