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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商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雷成林与戚勤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成林,戚勤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衢商初字第1359号原告:雷成林,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联盟村上雷23号。委托代理人:叶卫兰,住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联盟村上雷23号,系原告之妻。被告:戚勤敏,成年,潭街道戚家村404号。原告雷成林为与被告戚勤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伟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雷成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戚勤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雷成林起诉:2007年5月,被告因经营的需要向原告借款26000元,2008年下半年后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均未还款。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6000元。被告戚勤敏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原告雷成林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戚勤敏于2007年5月6日向原告借款26000元的事实。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出示的证据系原件,符合证据的特性,本院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5月6日,被告戚勤敏向原告雷成林借款2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戚勤敏借款后未归还原告雷成林借款,显属违约。现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戚勤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雷成林借款本金2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由被告戚勤敏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伟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童 俊申请执行期限二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