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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民初字第2907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杭州华源石油煤炭有限公司与孔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源石油煤炭有限公司,孔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2907号原告:杭州华源石油煤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明。委托代理人:蒋恒、戴筠。被告:孔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源石油煤炭有限公司诉被告孔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华源石油煤炭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华源石油煤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华源石油煤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杭州华源石油煤炭有限公司。审判员  陈清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