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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2348号

裁判日期: 2009-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海××制××司与余姚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制××司,余姚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348号原告:上海××制××司。法定代表人:李××。被告:余姚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工业园区舜××路××号。法定代表人:翁××。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制××司与被告余姚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制××司于2009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制××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1元,减半收取345.50元,财产保全费380元,合计725.50元,由原告上海××制××司负担。审 判 员 齐志强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马海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