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乐唐商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09-11-1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与刘学贵、刘明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刘学贵,刘明光,刘学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乐唐商初字第156号原告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代表人郭城,主任。被告刘学贵。被告刘明光。被告刘学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刘学贵、刘明光、刘学祥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134元,诉讼保全费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国泉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田守会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静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