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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乐唐商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09-11-1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与刘学贵、刘明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刘学贵,刘明光,刘学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乐唐商初字第156号原告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代表人郭城,主任。被告刘学贵。被告刘明光。被告刘学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刘学贵、刘明光、刘学祥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134元,诉讼保全费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国泉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田守会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静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