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上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09-11-16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宫战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战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上刑初字第36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宫战争。2009年8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9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9)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宫战争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岚、记录员刘玉姿、被告人宫战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宫战争与其他人员在杭州市延安路与学士路交叉口附近的农业银行门口打扑克牌。被害人刘某也想参与,遭到被告人宫战争等人的拒绝。被害人刘某见状动手打了正在打牌四人中一人的头,被告人宫战争等人随即上前殴打了被害人。当晚22时许,被害人刘某携带从路边捡到的木椅子腿再次找到正在杭州市龙翔大厦南门台阶上打牌的被告人宫战争等人,趁其不备,用椅子腿击打被告人宫战争及另一人的头部。导致两人头部出血。被告人宫战争等人被打后决定对被害人刘某实施报复。当晚23时许,被告人宫战争等人在杭州市上城区明珠小百货门口找到被害人。手持一根铁棍的被害人刘某指着被告人宫战争等人,用言语向对方进行挑衅。被告人宫战争等人追赶上来,在赶至杭州市胜利剧院门口时,其中一人赶上了被害人刘某,被告人宫战争随后也赶到。两人均使用了刀具捅伤了被害人。经杭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胸背部戳伤致胸腔大量积血,肺破裂,其伤势已构成重伤。被告人宫战争的头部外伤造成头皮挫裂伤,其伤势已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宫战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陈述、证人何某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光盘、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验伤通知书、病历及报告单、杭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结果告知单、杭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战争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宫战争的行为系共同犯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宫战争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09年8月7日起至2013年8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曦晔人民陪审员 倪世美人民陪审员 徐新樵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