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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乐唐商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09-11-1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与岳德功、徐庆刚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岳德功,徐庆刚,岳秀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乐唐商初字第189号原告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代表人郭诚,主任。被告岳德功。被告徐庆刚,籍贯、职业。被告岳秀忠,籍贯、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与被告岳德功、徐庆刚、岳秀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诉讼保全费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国泉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田守会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