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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09-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殷×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747号原告: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俞××。被告: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殷×诉被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殷×于2009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殷×承担。审判长 鲁 军审判员 朱国强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