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09-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殷×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747号原告: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俞××。被告: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殷×诉被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殷×于2009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殷×承担。审判长 鲁 军审判员 朱国强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