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刑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09-11-16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范建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建良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善刑初字第41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建良。因本案于2009年2月20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9)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建良犯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聚红、唐永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建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至2008年11月期间,被告人范建良利用担任浙江嘉善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善黄酒公司)驻上海销售区域主管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将上海杭美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明隆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明晓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铭伟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康琼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天山贸工农商行等六家嘉善黄酒公司经销商支付给嘉善黄酒公司的货款占为己有,同时还私自将20554箱元红酒(共计价值人民币568250.4元)以低于出厂价10%-15%的价格销售给上海创龙食品经营部的韩创和上海陆友食品经营部的钱良术等人,将所得货款非法占为己有,总计侵占嘉善黄酒公司货款844971.26元。被告人范建良将上述货款用于个人玩网络游戏、购买彩票及日常开销等消费。2008年12月2日,被告人范建良携款潜逃,后于2009年2月20日在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新光社区横新光巷19号506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范建良处扣押人民币17090元、21寸三星牌电视机1台(价值人民币585元)、清华同方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800元)、二手组装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340元)、存折1本、银行卡4张、黄皮“工作手册”1本等物。以上事实,被告人范建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发还清单、移交物品清单、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基本员工工资列表、银行账户明细、客户往来明细表、会计账簿、销货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陈雪、秦雅芳、孟珍萍、陈宝兰、夏季、刘震、张海霞、程智岗、侯春、韩创、钱良术等人的证言、证明、询帐单、各公司对账情况及相关书证、文件检验鉴定书、价格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建良利用担任浙江嘉善黄酒股份有限公司驻上海销售区域主管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共计人民币8440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范建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司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建良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2月19日止)。二、在被告人范建良处扣押的人民币17090元、21寸电视机1台、清华同方电脑1台、二手组装电脑1台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单位浙江嘉善黄酒股份有限公司;黄皮“工作手册”1本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存折1本、银行卡4张等其余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继续追缴被告人范建良非法所得823156.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 振人民陪审员 曹少彰人民陪审员 何全观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薛宇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