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上商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09-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李甲、杭州××医院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李甲,杭州××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1234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胡××、李乙。被告:李甲。被告:杭州××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海潮路××层。法定代表人: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李甲、杭州××医院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甲、杭州××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李甲、杭州××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张晓磊人民陪审员 王 斌人民陪审员 王君丽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清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