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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商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09-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李甲、杭州××医院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李甲,杭州××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1234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胡××、李乙。被告:李甲。被告:杭州××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海潮路××层。法定代表人: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李甲、杭州××医院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甲、杭州××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李甲、杭州××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张晓磊人民陪审员  王 斌人民陪审员  王君丽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清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