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民终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09-11-16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王明华与浙江省东阳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嘉善弘泰包装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省东阳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明华,嘉善弘泰包装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终字第5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东阳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华。委托代理人:朱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善弘泰包装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华。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浙江省东阳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明华、嘉善弘泰包装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浙江省东阳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省东阳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286元,减半收取1643元,由上诉人浙江省东阳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迪虎审判员 黄 嵩审判员 谭 灿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邵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