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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灞民初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颜某与赵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赵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灞民初字第1941号原告颜某。被告赵某,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诉被告赵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于2009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未预交,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屈 蓉代理审判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胡军卫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