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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民初字第2959号

裁判日期: 2009-11-16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王芝金与郑晓良、浙江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芝金,郑晓良,浙江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2959号原告:王芝金。委托代理人:马利娜。被告:郑晓良。被告:浙江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忠华。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品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芝金诉被告郑晓良、浙江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芝金于2009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芝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芝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王芝金承担。审判员  姜学英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黎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