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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2591-2号

裁判日期: 2009-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吕××与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591-2号原告:吕××。委托代理人:朱××。被告:钱×。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于2009年11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诉讼费3220元由原��吕××负担。审 判 员 朱银春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车懿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