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灞民初字第2322号
裁判日期: 2009-11-1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刘秀兰与吕新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兰,吕新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灞民初字第2322号原告刘秀兰。委托代理人东小银,女,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籍、住同上。委托代理人高新学。被告吕新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兰诉被告吕新刚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秀兰于200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50元。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