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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灞民初字第2322号

裁判日期: 2009-11-1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刘秀兰与吕新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兰,吕新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灞民初字第2322号原告刘秀兰。委托代理人东小银,女,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籍、住同上。委托代理人高新学。被告吕新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兰诉被告吕新刚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秀兰于200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50元。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