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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09-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贤芳与义乌万基普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贤芳,义乌万基普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352号原告陈贤芳,居民,利二区17幢1单元502室。委托代理人李小平,李菁,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万基普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义南工业园区大士路一号。法定代表人李武华,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秀勤,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贤芳诉被告义乌万基普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贤芳于2009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贤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贤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 功君助理审判员  胡芳芬人民陪审员  朱红星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成 丽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