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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1983号

裁判日期: 2009-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与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983号原告:刘××。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沈××。原告刘××诉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诉称:2009年9月9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693000元,借款期限为10天(即2009年9月9日至9月18日),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693000元,支付借款利息4032.69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嘉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已于2009年9月14日对沈××被诈骗案立案侦查,现尚未侦查终结,而原告又于200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俞谷青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