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新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09-11-1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范某某,汪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汪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新刑初字第25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某,男。2009年5月9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被告人汪某某,男。2009年5月9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字(2009)第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汪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肖建堂、邓彦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某、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范某某于2009年3月份,开始经营本市康复路西北商贸中心K豹欢乐谷动漫城。范某某在接手该动漫城后,在该动漫城二层购设8台“动物乐园”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并雇用被告人汪某某担任经理负责该动漫城日常经营。案发后,查获作案工具赌博机电子主办60块随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某、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亦不做辩解,且有证人马某某、郑某某、张某某、宋某某、吴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及工作情况追记、扣押物品清单,物证作案工具赌博机电子主板,证人辨认被告人范某某的辨认笔录、照片,被告人范某某、汪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均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唯二被告人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均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范某某、汪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汪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三、随案作案工具赌博机电子主板六十块均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焦继军代理审判员  孙宝霞代理审判员  刘康奇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