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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09-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有限公司与黄××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有限公司,黄××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68号原告:嘉兴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俞××。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19元,减半收取3459.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鄢云峰审 判 员  丁扣红代理审判员  刘 丰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计慧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