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灞民初字第2337号
裁判日期: 2009-11-1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孟某与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灞民初字第2337号原告孟某,又名孟美峰。被告梁某甲,又名梁大龙。原告孟某诉被告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诉称,其与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2005年,因被告赌博及与他人关系暧昧,原告曾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院调解和好。但被告回去后,依然不思改变,致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2006年,自己离家在外打工至今,现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不要求分割家中房屋。被告梁某甲2009年10月30日到庭领取本人2009年11月16日上午9时的庭审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梁某乙,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5年,原告曾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调解,原、被告和好。2006年,原告离家在外生活至今。原告提起本次诉讼后,被告于2009年10月30日到庭领取了2009年11月16日上午9时开庭传票,届时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矛盾原告曾于2005年提起离婚诉讼,虽经法院调解和好,但双方的矛盾短暂缓和后继续恶化,致原告2006年离家在外生活至今,据此,应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原告提起本次诉讼后,被告到庭领取了庭审传票,但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孟某与梁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孟某已预付,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苏 谦审判员 罗亚齐审判员 朱建海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答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