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上商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09-11-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余世娇、浙江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国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世娇,浙江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国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1363号原告:余世娇。被告:浙江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康明。被告:徐国春。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世娇诉被告浙江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国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国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世娇撤回对被告浙江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国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14元,退还原告余世娇1207元,由原告余世娇负担1207元。审判员 张晓磊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陈清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