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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商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09-11-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余世娇、浙江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国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世娇,浙江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国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1363号原告:余世娇。被告:浙江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康明。被告:徐国春。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世娇诉被告浙江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国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国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世娇撤回对被告浙江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国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14元,退还原告余世娇1207元,由原告余世娇负担1207元。审判员  张晓磊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陈清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