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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苏中知民初字第0243号

裁判日期: 2009-11-16

公开日期: 2019-12-13

案件名称

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与苏州市豪爵会餐饮娱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苏州市豪爵会餐饮娱乐会所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苏中知民初字第0243号原告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音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航天大厦A座1106室。法定代表人杨智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亚兵,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豪爵会餐饮娱乐会所(以下简称豪爵会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广济南路159号。法定代表人殷秋华,总经理。原告中音公司与被告豪爵会所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中音公司于2009年10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音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音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为152.5元,由原告中音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宏代理审判员  赵晓青代理审判员  韩 军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红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