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2383号
裁判日期: 2009-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司与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司,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383号原告:宁波××××司。×区××号。法定代表人:史××。委托代理人:任××。被告:章××。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司与被告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司于2009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6元,减半收取568元,由原告宁波××××司负担。审判员 高立群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俞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