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商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09-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舒有芳与叶营枫、魏雅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有芳,叶营枫,魏雅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1203号原告:舒有芳,个体工商户,州市衢江区东港街道后垄张村35号。委托代理人:王本琦,衢州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营枫,翰林院2号楼1单元102室。委托代理人:宁华,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敏慧,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雅琴,宁绍巷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有芳与被告叶营枫、魏雅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舒有芳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星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