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衢柯商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09-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舒有芳与叶营枫、魏雅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有芳,叶营枫,魏雅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1203号原告:舒有芳,个体工商户,州市衢江区东港街道后垄张村35号。委托代理人:王本琦,衢州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营枫,翰林院2号楼1单元102室。委托代理人:宁华,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敏慧,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雅琴,宁绍巷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有芳与被告叶营枫、魏雅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舒有芳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星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