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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6160号

裁判日期: 2009-11-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宗裕飞与王强、毛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裕飞,王强,毛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160号原告宗裕飞,稠城街道宗宅村6组。委托代理人陈政华,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君,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律师助理。被告王强,城街道殿山村2组。被告毛晓燕,城街道殿山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宗裕飞诉被告王强、毛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10月2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其应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交诉讼费,但原告在预交期内未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宗裕飞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骆铠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