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6160号
裁判日期: 2009-11-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宗裕飞与王强、毛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裕飞,王强,毛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160号原告宗裕飞,稠城街道宗宅村6组。委托代理人陈政华,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君,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律师助理。被告王强,城街道殿山村2组。被告毛晓燕,城街道殿山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宗裕飞诉被告王强、毛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10月2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其应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交诉讼费,但原告在预交期内未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宗裕飞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骆铠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