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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镇商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09-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海××钢与宁波市××海××钢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海××钢,宁波市××海××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镇商初字第658号原告:宁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区××镇庙戴村。法定代表人:戴××。被告:宁波市××海××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区××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应××。原告宁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海××钢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波××集团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4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期为一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要求延长至2007年10月30日归还,原告也同意了。但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支付自2007年10月31日起至2009年7月25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还款违约金313万元。本院认为:因被告应××涉嫌犯罪,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本案存在经济犯罪的嫌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波××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磊代理审判员 刘 丽代理审判员 李 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辛璐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