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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09-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与钱××、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钱××,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143号原告赵×。委托代理人林××。被告钱××。被告项×。委托代理人陈××、潘××。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钱××、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以被告项×已支付50000元,放弃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为由,于200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项×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对被告项×的起诉。审 判 长  傅爱芬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人民陪审员  陆永海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江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