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09-11-1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亚龙燃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加佰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亚龙燃料有限公司,浙江加佰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商初字第1967号原告:浙江亚龙燃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红花。委托代理人:张东良。委托代理人:黄亚飞。被告:浙江加佰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利永。委托代理人:何晶晶。委托代理人:吕卿。原告浙江亚龙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加佰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钱峰独任审判,于2009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亚龙燃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东良、黄亚飞、被告浙江加佰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晶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亚龙燃料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间于2008年9月17日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因经营之需向原告借款1,200万元;借款期限为30天,到期一次归还本金。如逾期被告自愿赔偿给原告按月9%计算的违约金,并由浙江宏兴莎美娜服饰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将1,200万元借款汇入被告帐户。但借款期满后,被告及担保人除合计归还给原告借款本金1,060万元外,尚有借款本金140万元未能按约归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0万元,并赔偿原告自2008年10月17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原告浙江亚龙燃料有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递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被告间于2008年9月17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一份,以证明双方就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万元达成书面协议的事实;2,交通银行绍兴中国轻纺城支行结算业务申请书一份,以证明原告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1,200万元的事实;3,2008年10月7日、2009年1月22日的银行进帐单各一份,以证明被告及担保人浙江宏兴莎美娜服饰有限公司已归还给原告借款本金共计1,060万元的事实。被告浙江加佰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递交书面答辩状,其在庭审中辩称,向原告借款1,200万元并已归还1,060万元事实,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40万元也无异议,但目前公司经营困难,无力归还。被告浙江加佰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递交证据材料。针对原告递交的证据材料,被告在庭审中质证如下,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针对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原告递交的证据1-3经被告质证无异议,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综上,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原、被告间于2008年9月17日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因经营之需向原告借款1,200万元;借款期限为30天,到期一次归还本金。如逾期被告自愿赔偿给原告按月9%计算的违约金,并由浙江宏兴莎美娜服饰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将1,200万元借款汇入被告帐户。但借款期满后,被告及担保人除合计归还给原告借款本金1,060万元外,尚有借款本金140万元未能按约归还。为此引起纠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借贷关系,属于企业间的借贷,该借贷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关于企业间禁止借贷等有关规定,应确认为无效的借贷行为。因双方系非法借贷的民事关系,被告浙江加佰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取得的借款应当返还给原告,并赔偿相应的银行利息损失。故对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加佰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返还给原告浙江亚龙燃料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万元,并赔偿自2008年10月17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4,350元。其中被告应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钱峰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