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灵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09-11-1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灵宝市救助管理站与陈某某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宝市救助管理站,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灵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灵宝市救助管理站。法定代表人候其林,该站站长。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45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灵宝市救助管理站与陈某某抚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7日作出(2008)灵民一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灵宝市救助管理站于2009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家中长期无人,执行对象找不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08)灵民一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一斌审判员 李灵宗审判员 王岳民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