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09-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蒋××与黄××、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黄××,吴××,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285号原告:蒋××。被告:黄××。被告:吴××。被告: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诉被告黄××、吴××、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52元,减半收取1676元,由原告蒋××承担。审判员 鲁军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