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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商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09-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新昌××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新昌县××汽车××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新昌县××汽车××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1168号原告:新昌××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大市××轴承工业专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新昌县××汽车××司。大市××镇东郑村千亩畈。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昌县××汽车××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昌××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昌××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0元,保全申请费1420元,合计诉讼费3420元,由原告新昌××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雪均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美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