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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淳民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3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郑贵凤与淳安千岛湖新凤凰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贵凤,淳安千岛湖新凤凰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淳民初字第911号原告:郑贵凤。被告:淳安千岛湖新凤凰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杭萍。委托代理人:程亚文。委托代理人:傅欢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贵凤诉被告淳安千岛湖新凤凰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郑贵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勇军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沁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