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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灵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桂英与赵小法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英,赵小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灵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王桂英,女,1963年7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小法,男,1958年12月12日生,汉族。王桂英与赵小法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5日作出(2008)灵民一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赵小法不服判决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8年11月10日作出(2008)三民终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一、二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桂英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执行标的已于审理前被被执行人赵小法卖于案外人邢建群,申请执行人又不同意变通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08)灵民一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一斌审判员  李灵宗审判员  王岳民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