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缙商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09-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毛××、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毛××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缙商初字第105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缙云县××××号。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3日以被告毛××已还清相关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庆东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 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