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2190号
裁判日期: 2009-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瑞安市盛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连庆明、郑妙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盛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连庆明,郑妙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190号原告瑞安市盛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锦湖街道周岙村体育路职教学校对面。法定代表人陈丽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贻炘,1933年10月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珠港镇西青街105号。被告连庆明,汉族,住玉环县珠港镇城关渔中路86号,身份证号332627196903110197。被告郑妙英,城关渔中路86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盛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连庆明、郑妙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盛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25元,由原告瑞安市盛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才水审 判 员 阮 静代理审判员 郑风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