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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3840号

裁判日期: 2009-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红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840号原告:张红华,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赵家镇桃岭村117号,系诸暨市兴达汽车运输队业主。委托代理人:俞俊江,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暨东路18—9号。负责人:黄韬,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华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张红华以原、被告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红华负担。审判员  黄伟松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