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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433号

裁判日期: 2009-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义乌市双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祝世华、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双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祝世华,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433号原告义乌市双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建设中路166号。法定代表人冯泽君,系执行董事。被告祝世华,经商,住宁波市江东区桃源街155弄50号209室。被告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郭向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双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祝世华、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双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双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1元,由原告负担。助理审判员 黄 欢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成丽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