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越商初字第2593号

裁判日期: 2009-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陵县东晟纺织品有限公司与绍兴市金路鸿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陵县东晟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市金路鸿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593号原告陵县东晟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陵县义渡口乡大李村。法定代表人高东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陆金祥,绍兴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绍兴市金路鸿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南滨江花园东区2幢2楼。法定代表人许建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陵县东晟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金路鸿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陵县东晟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华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瑶瑶 关注公众号“”